核损害民事责任_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概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7-04 16:10:58


【资料图】

1、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之后,国际社会普遍感到,原有的核损害第三方责任的国际条法不足以为核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充分而合理的保护。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0年成立核损害责任词题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核损害责任所有方面的词题。经审议,常委会一致认为,需对《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进行修订,同时再签订一个关于核损害的补充赔偿基金公约,以应付特别严重的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经过近八年的谈判,常委会终于提出了关于修正《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议定书的文本草案,于1997年9月12日在为此而专门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于同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14个国家签署,只有1个国家批准,尚未满足生效条款的规定,故迄今还未生效。

文章到此就分享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广告

X 关闭

广告

X 关闭